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4240119**********,汉族,大专文化,六安市裕安区**镇第二小学教师,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皖N*****小型轿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大桥西侧时,被六安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许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苍生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640****;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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