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独区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邵建军(绰号“片头”),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独山子区**公司职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居民区**佳苑**幢**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3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冬梅,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独山子区**公司内退职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居民区**佳苑**幢**号。因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建军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冬梅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冬梅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邵建军、刘冬梅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向独山子辖区多名借款人出借资金,约定高额利息、扣取“砍头息”,诱迫借款人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条,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迫使借款人归还高额本金及利息,对不按要求还款的借款人,则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具体事实如下:
1. 2013年8月25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2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由赛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8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2014年1月16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2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并执行完毕,非法获利13020元。
2. 2013年8月25日,邵建军向巴某某出借15000元,由阿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1500元。2014年4月2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执行完毕。邵建军非法获利165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3. 2013年9月6日,邵建军向哈某某出借10000元,由巴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9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20000元。后借款人向邵建军、刘冬梅支付利息3000元。2014年1月16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20000元。刘冬梅在法庭审理时作实际借款为20000元的虚假证言。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并执行完毕,非法获利14000元。
4.2013年9月19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20000元,由阿迪某某、艾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6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后担保人支付利息4000元。2014年1月16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并执行完毕,非法获利18000元。
5.2013年10月13日,邵建军假借刘冬梅之名,向努某某出借15000元,由山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35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10000元。2016年2月23日,刘冬梅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刘冬梅获得胜诉判决已领取执行款27000元,因案发后尚有执行款28000元未领取。邵建军非法获利23500元。
6.2013年12月1日,邵建军向艾某某出借10000元,由赛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后邵建军再次向艾某某借款10000元。2015年1月,邵建军和刘冬梅向艾某某催要债务时,让艾某某出具50000元借条。艾某某多次联系邵建军偿还20000元本金,邵建军一再推拖躲避。2015年10月1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本息55000元。邵建军已领取执行款46405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8595元未领取,非法获利26405元。
7.2013年12月16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15000元,由祖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8%,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本息12000元。2016年3月28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本息52000元。在借款人偿还17000元后,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领取担保人执行款4800元,因案发尚有202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188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8.2013年12月19日,邵建军向肉某某出借5000元,约定月息10%。2014年5月,邵建军催要本息时,让借款人书写50000元借条。2014年6月6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已领取执行款84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466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3400元。
9.2014年2月1日,邵建军向山某某出借5000元,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2016年5月5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在领取执行款22000元后再未申请执行,非法获利17000元。
10.2014年2月3日,邵建军向牙某某出借5000元,由亚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5000元。2014年12月1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已领取执行款31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24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31000元。
11.2014年2月19日,邵建军向麦某某出借10000元,约定月息2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2014年5月6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邵建军在借款人给付10000元后撤诉。
12.2014年4月13日,邵建军向陈某某出借10000元,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8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2014年8月6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刘冬梅在开庭审理时作实际借款为50000元的虚假证言。法院经审理判决偿还本息5377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已领取执行款40073.5元,非法获利32073.5元,尚有14926.5元未实际获取。
13.2014年7月,邵建军向海某某出借30000元,由安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60000元。邵建军收取利息48500元。期间,邵建军让海某某出具90000元借条,并倒签借款时间。2015年12月2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申请90000元支付令,强制执行后已领取执行款80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10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98500元。
14.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邵建军先后向杰某某出借资金共计50000元,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8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本息48000元。2016年11月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8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20000元,因案发尚有68000元执行款未领取,非法获利180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15.2014年8月11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20000元,古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8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2015年1月3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判决偿还本息50064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非法获利32064元,尚有4936元未实际获取。
16.2014年8月20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20000元,由古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9.5%,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9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22800元。2016年5月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44361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10639元未领取,非法获利48161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17.2014年8月28日,邵建军向米某某出借3000元,由麦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2014年9月24日,邵建军向米某某出借5000元,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10000元。2016年5月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4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13425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30575元未领取,非法获利5425元。刘冬梅参与借款。
18.2014年9月11日,邵建军向巴某某出借20000元,约定月息10%。后邵建军以长时间未偿还利息为由,让借款人出具60000元借条,并将借款时间倒签至实际借款时间。2017年8月14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6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60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已领取执行款4500元,尚有40000元未实际获取。
19.2014年9月12日,邵建军向祖某某出借40000元,由吐某某、帕某某、奴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36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100000元。借款后,担保人向刘冬梅支付本息20000元。2016年9月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6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198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402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3800元。
20.2014年9月15日,邵建军向海某某出借10000元,由热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9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5800元。2015年8月20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72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428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4000元。刘冬梅帮助收取利息。
21.2014年9月21日,邵建军向艾某某出借5000元,由哈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2014年12月10日,邵建军再次向艾某某出借5000元,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10000元借条。2015年8月18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4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借款人偿还10000元,邵建军未申请强制执行。
22.2014年9月29日,邵建军向麦某某出借10000元,由吐某某作担保人,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2015年3月18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10667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44333元未执行,非法获利667元。
23.2014年10月16日,邵建军向买某某出借12000元,由布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经刘冬梅多次催收,借款人支付利息1800元。2016年9月26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335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21500元未执行,非法获利23300元。
24.2014年10月16日,邵建军向吐某某出借20000元,由艾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2015年10月23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本息55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非法获利35000元。
25.2014年10月20日,邵建军向米某某出借10000元,由居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10000元。2015年10月1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28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22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280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26.2014年10月21日,邵建军向努某某出借10000元,由巴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2015年8月27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30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25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20000元。
27.2014年10月26日,邵建军向吐某某出借10000元,由阿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7000元。2016年9月26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5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50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2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和收取利息。
28.2014年10月31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10000元,由居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2015年3月3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担保人支付33000元。邵建军非法获利23000元。
29.2014年11月4日,邵建军向白某某出借20000元,由赛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8%,并虚增借条金额为60000元。2015年9月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6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324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336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12400元。
30.2014年11月6日,邵建军向吐某某出借15000元,由努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偿还15000元。2015年2月12日,邵建军向吐某某出借25000元,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2000元利息。2016年3月28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8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82000元。借款人偿还54000元后,邵建军再未申请强制执行,非法获利31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和收取利息。
31.2014年11月14日,邵建军假借刘冬梅之名向买某某出借10000元,由热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本息5500元。2015年4月9日,刘冬梅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在开庭审理时作实际借款为50000元的虚假证言。法院判决偿还本息54418.63元。刘冬梅申请强制执行后已经执行完毕。邵建军非法获利49918.63元,尚有581.37元未实际获取。
32.2014年11月20日,邵建军向木某某出借10000元,由玉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95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本金10000元。2014年12月8日,邵建军再次向木某某出借30000元,由热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27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8000元。2015年9月15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57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48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385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33.2014年12月2日,邵建军向胡某某出借10000元,由热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9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刘冬梅催收利息。2016年5月3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3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225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305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13500元。
34.2014年12月9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10000元,由帕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2015年10月15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借款50000元。阿某某偿还27000元后,邵建军未申请强制执行。邵建军非法获利17000元。
35.2014年12月11日,邵建军向艾某某出借10000元,由努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9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2015年7月13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13063.33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41936.67元未领取,非法获利4063.33元。
36.2014年12月20日,邵建军向米某某出借15000元,由艾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35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4500元。2015年9月6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非法获利41000元。
37.2014年12月24日,邵建军向古某某出借30000元,由古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27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6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4800元。2016年2月2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6000元。邵建军在借款人偿还30000元后撤诉,非法获利78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38.2014年12月28日,邵建军向马某某出借20000元,由阿某某、帕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8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20000元。2016年11月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56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494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76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和收取利息。
39.2015年1月3日,邵建军向赛某某出借5000元,由阿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45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2000元。2016年11月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判决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已领取执行款9104.28元,非法获利6604.28元,尚有45895.72元未实际获取。
40.2015年1月8日,邵建军向王某某出借10000元,由麦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500元。2015年4月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判决偿还本息52799.99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已领取执行款39000元,非法获利29500元,尚有16000元未实际获取。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41.2015年1月16日,邵建军向艾某某出借10000元,由热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并多次催要本息。2016年1月1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在借款人给付19000元后撤诉,非法获利9000元。
42.2015年2月16日,邵建军向热某某出借15000元,由木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35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后借款人支付利息10500元。2016年3月28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1800元,尚有52000元未实际获取。
43.2015年2月20日,邵建军向热某某出借20000元,约定月息为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2015年3月24日,邵建军再次向热某某出借10000元,由喀某某作担保人,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2016年4月27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8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22000元,尚有58000元未实际获取。
44.2015年3月,邵建军向蔡某某出借30000元,由巴某某、米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2015年10月27日,邵建军向蔡洁出借5000元,由古某某作担保人,邵建军在之前30000元债权的基础上,让蔡某某出具50000元借条。后蔡某某支付利息13500元。2017年6月2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未申请强制执行,尚有28500元未实际获取。刘冬梅帮助收取利息。
45.2015年3月11日,邵建军向吾某某出借7000元,由努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2016年8月26日,经邵建军申请,独山子区法院作出支付令,由借款人偿还借款30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已领取执行款12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18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5000元。
46.2015年3月16日,邵建军向玛某某出借20000元,由米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2016年2月,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担保人偿还30000元。邵建军非法获利10000元。
47.2015年3月27日,邵建军向乌某某出借2000元,由努某某作担保人,并虚增借条金额为10000元。2016年5月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后借款人偿还4400元。邵建军获胜诉判决,非法获利2400元,尚有11000元未实际获取。
48.2015年4月2日,邵建军向帕某某出借10000元,由阿某某、米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阿某某支付利息1000元。2015年11月4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阿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本息51000元。邵建军已领取执行款9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42000元未领取。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49.2015年4月18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5000元,由地某某作担保人,实际支付1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后借款人向刘冬梅偿还1000元本金。2016年2月5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8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23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8000元。
50.2015年4月21日,邵建军向热某某出借20000元,由阿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8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借款人支付利息6300元。2017年7月4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3000元。经法院审理判决偿还本息52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已领取执行款14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39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2300元。刘冬梅帮助收取利息。
51.2015年4月24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10000元,由帕某某江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2015年10月15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5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25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55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15000元。
52.2015年4月25日,邵建军向吾某某出借20000元,由王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8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4000元。2017年9月8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吾来支付15000元。邵建军未再申请强制执行,非法获利10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53.2015年5月16日,邵建军向艾某某出借20000元,由吐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8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借款人准备偿还本金时,邵建军以各种理由推拖躲避。2015年10月1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3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本息53000元。邵建军已领取执行款25495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27505元未领取,非法获利7495元。
54.2015年7月6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2000元,由塔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2016年3月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邵建军在借款人支付6000元后撤诉,非法获利4000元。
55.2015年8月,邵建军向冯某某出借20000元,由毛某某、吐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本息20000元。2017年9月12日,经邵建军申请,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支付令,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55000元。邵建军在借款人偿还本息21000元后再未催要,非法获利210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56.2015年8月30日,邵建军向吐某某出借5000元,约定月息10%,并让借款人出具一张空白借条。2017年6月2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借款人无财产可执行。
57.2015年10月17日,邵建军向马某某出借5000元,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2000元。2016年11月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本息31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尚未领取执行款。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58.2015年10月20日,邵建军向木某某出借5000元,由吾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2016年1月4日,邵建军再次向木某某出借1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10000元。后担保人偿还本金4000元。2016年10月3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诱使吾某某在庭审时作木某某第一次向邵建军借款为50000元的虚假证言。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领取执行款20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45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18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和收取利息。
59.2015年11月17日,邵建军向艾某某出借20000元钱,由赵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本息20000元。2017年9月7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尚未领取执行款。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60.2015年12月10日,邵建军向艾某某出借14000元,由阿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26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本息111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2017年2月28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已领取执行款290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26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27500元。
61.2016年2月15日,邵建军向巴某某出借10000元,由热某某、吾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9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2000元。2017年3月2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本息52000元。后借款人偿还10000元。因案发邵建军尚有执行款42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30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本息。
62.2016年3月20日,邵建军向巴某某出借20000元,由马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8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实际借款人努某某支付利息4000元。2016年11月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实际借款人偿还35000元。邵建军非法获利21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和收取利息。
63.2016年3月29日,邵建军向热某某出借15000元,巴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为10%,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向邵建军偿还10000元。2016年9月6日,经邵建军申请,独山子区法院作出支付令,由借款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55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案发尚未执行。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64.2016年4月20日,邵建军向依某某出借15000元,由热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刘冬梅参与借款。2016年11月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判决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65.2016年5月,邵建军向陈某某出借60000元,由左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8%,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55200元,并让三名担保人各出具一张50000元借条。借款人偿还本息共计107800元。邵建军非法获利52600元。刘冬梅帮助收取利息。
66.2016年5月27日,邵建军向阿某某出借5000元,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阿某某支付本息5700元。2017年7月7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经一审、二审,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偿还10000元。因案发邵建军尚有执行款100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7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67.2016年6月20日,邵建军向何某某出借20000元,由葛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80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2000元。2016年10月31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后领取执行款30333.42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24666.58元未领取,非法获利14333.42元。刘冬梅帮助收取利息。
68.2016年7月26日,张某某将其与肯某某的21000元债权转让给邵建军。邵建军向木某某(肯某某的丈夫)出借5000元,让借款人在21000元的基础上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并约定月息10%。2016年10月31日,邵建军将木某某起诉至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诉请偿还借款30000元。邵建军获得胜诉判决,案发后尚有执行款4000元未领取。
69.2016年7月30日,邵建军向王某某出借20000元,由努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并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后借款人支付利息4000元。2017年8月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经法院审理,调解偿还借款50000元。邵建军已领取执行款17500元,因案发尚有执行款32500元未领取,非法获利15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利息。
70.2017年4月,邵建军向哈某某出借15000元,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3500元,并虚增借条金额为30000元。后借款人共偿还本息34500元。2018年8月,邵建军向哈某某借款20000元,由米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6000元,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各出具一张30000元借条。后哈某某支付本息20000元。邵建军非法获利25000元。刘冬梅参与收取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冬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建军伙同刘冬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套路贷”,通过虚增借条金额、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邵建军骗取2563220元,有1499889.84元尚未获得交付;被告人刘冬梅骗取1767300元,有1076520.12元尚未获得交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冬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媛春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邵建军、刘冬梅现羁押在独山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5册随案移送。
3.随案物品见移送清单。
4.证人名单见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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