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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14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克拉玛依区康城花园苑幢一单元1603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4月26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2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601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住克拉玛依区西月潭小区园幢一单元401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04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托里县,住新疆托里县南湾村民主路11号楼一单元302室。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041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托里县,住克拉玛依区胜利小区幢一单元101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被告人赵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1476,汉族,初中肄业,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克拉玛依区古田北小区幢单元502室。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6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9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海军”,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66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住克拉玛依区光明小区幢一单元101室。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由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何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初期间,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赵某甲、何某某、赵某乙先后在克拉玛依区居然之家国际建材城18栋139号二楼、拓湖小区平房、大农业一处平房等地开设“百家乐”赌场20余场,每场庄家备码10万元,累计赌资流水400万元。其间,党某某提供场地,张某某、赵某某负责发牌、配码,何某某负责背码包、记账,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放风;党某某、张某某、赵某甲、何某某、赵某乙均占股分红,赵某某参与5场后退出。

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赵某乙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赵某甲、何某某、赵某乙、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上述六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何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赵某乙三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期间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伟

        高 飞

2020年11月23日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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