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510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人,经商,家住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曲靖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建工)将自己中标获得的元某某********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点启宪安置点那旧组团白泥湾村民房建设项目以劳务分包的方式承包给被告人杨某某,合同约定:杨某某包工不包料承建白泥湾村113户民房,共20602平方米,单价308元/平方米,合同价634.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杨某某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聘用起某某等多个施工班组在场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及工作量完成情况,麒麟建工白泥湾村民房建设项目部负责人刘某多次转账支付给杨某某工程款共计588.2万元,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直接垫付民工工资66.4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收取工程款后,一部分被其用于支付其夫妻共同经营的猪鬃厂所欠货款和偿还债务;另一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起某某等施工班组民工工资,尚有部分民工工资没有足额支付。2019年12月,部分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向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杨某某拖欠劳动报酬,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杨某某存在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并于2019年12月13日向杨某某发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杨某某拒绝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签字,且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未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仍拖欠101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754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行政机关整改指令书、承包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志成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叁册;
_3、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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