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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昌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与李*甲(女)于2010年1月10日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达成赔偿协议离婚(均未办理过法律手续)。李*甲返回家后躲在被害人李*乙(女)家中被罗相聪发现,并与李*乙发生多次矛盾纠纷,罗某某认为是李*乙故意把婚姻拆散,怀恨在心并产生了杀害李*乙的歹念。罗某某开始预谋,将自己的积蓄用于栽种茶树、核桃树以留给家属,并到昌宁县城境内购买了一把不锈钢刀。期间多次到李*乙家附近蹲守寻找时机,直至2011年12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用“锅烟子”将脸部涂黑并携带上购买的不锈钢刀来到李*乙家附近蹲守,当观察到只有李*乙一人在家,即从李*乙家正在建盖了一层的正房进入,手持在李*乙家中楼梯下捡到的钢管数次击打未防备在其家小卖铺内的李*乙头部,又持小卖铺内的秤砣多次击打李*乙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并将李*乙携带的一毛线包内装人民币1600余元盗窃逃离现场。

2012年1月被公安部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0年5月27日上午10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硝厂沟组***家中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乙系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在2011年12月29日晚10时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检察员:杨新碧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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