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彩印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彩印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和梁某某携带蓄电池、升压器、自制电网兜长杆等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花卉世界广东维生公司后面堤围附近菜地捕捉野生鱼类和蛙类食用。至被抓获,两人共捕捉活体蛙类27只和杂鱼3.375公斤。
经鉴定,涉案的活体蛙类22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沼蛙,4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蛙科黑斑蛙,1只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泰国虎纹蛙,沼蛙和黑斑蛙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泰国虎纹蛙为国外引进物种,不属于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梁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狩猎野生蛙类2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洪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9*******。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联系电话185*******;
2.卷宗3册、光盘2张(请使用阿拉伯数字);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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