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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王某甲坤,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社**号。1994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28日因犯绑架罪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5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21时,被告人王某甲坤饮酒后驾驶粤BU5****号牌的小型汽车途经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至樵乐某某出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坤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 亮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坤被取保候审,住黑龙江省依兰县**社**号,联系电话:186*******;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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