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9时30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从前进街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伊犁街五巷与前进街交汇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新F***2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0.88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被告人韩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土某某证言;
4.被害人哈某某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义娜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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