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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2896,回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伊宁市****社区干部,住新疆伊宁市**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镇**号)。2017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情况下命令,被伊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9时30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从前进街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伊犁街五巷与前进街交汇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新F***2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0.88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被告人韩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土某某证言;

4.被害人哈某某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义娜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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