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新疆伊吾县***镇**客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伊吾县***镇**客栈108房间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微信钱包中的5500元转账至自己的手机内。被害人刘某某随即报案。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微信钱包现金5500元转账至自己的手机内,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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