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济宁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济宁市嘉祥县**镇**村,住址地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济宁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济宁市微山县**镇**村,住址地同户籍地。2012年3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对案件并案审查,并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阮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济宁市****有限公司经营酒水、零元购车、投资“云联惠”和“国家共享经济平台”等项目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等方式对外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57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约6904005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约5655339.45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阮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阮某某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企业信息、借款合同、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审核报告等;2. 电子数据:银行账户查询明细;3.视听资料:宣讲视频;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马某某、随某某、马某、夏某某、李某、唐某某等证言;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某某、吴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一宗。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