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代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住代县**小区。2011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代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韩某某虚构姓名、单身、警察,与被害人戴某某恋爱,谎称可以帮助戴某某购房、能为其弟安排工作,先后收取戴某某及家人人民币66500元。后因上述事实未果经戴某某索要,立案前韩某某归还戴某某人民币3万元,其余36500元至今未退还。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燕晓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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