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亳检一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寨**号,住浙江省宁波市**市**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7月18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徐某某通过张某某,以向亳州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借款、车辆挂靠该公司名下的形式购置半挂牵引车一辆。亳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以徐某某的名义在亳州**银行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该贷款偿还由徐某某转款给张某某,张某某按期偿,直至2018年下半年徐某某已将全部借款偿还给张某某,但银行贷款尚余一万余元未偿还,后贷款余款由徐某某承担。另,2018年上半年张某某、刘某某夫妇实际经营控制亳州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徐某某多次向张某某夫妇索要上述一万余元未果,2019年7月7日6时许,徐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再次到亳州市谯城区**办事处**社区**村张某某、刘某某家中,因索要钱款事宜,徐某某与张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发生争吵、辱骂,徐某某称因遭受刘某某辱骂,心生怨恨,遂从刘某某家中拿起一把铁锤,用铁锤多次砸击刘某某头面部,将刘某某打倒在地,随后被告人徐某某用铁锤继续砸击刘某某头面部,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妻子赵某某从中劝阻未果。被告人徐某某离开现场后电话报警、主动投案。被害人刘某某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锤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支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徐某某手机内微信转账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文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随卷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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