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俞某丙,男,19**年*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汉族,高中文化,井冈山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住新城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0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害人井冈山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时间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被告人俞某甲和徐某某、潘某某三人口头约定合伙创办酒店,通过招投标取得市民中心东楼15年的租赁权,三人约定按股份出资,并以俞某甲的名义在井冈山市工商银行开了一张卡(卡号62220815090********)用于合伙资金管理,徐某某以现金出资,俞某甲以现金及装修投入出资,酒店装修由被告人俞某甲实际控制的井冈山市**建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负责,装修计价按照江西省2004年定额计算,主要材料由酒店股东负责采购。2014年2月酒店开始装修,2014年4月,潘某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退出合伙,酒店由俞某甲、徐某某各占50%股份。2018年8月8日,酒店装修完成,开始试营业。2014年9月25日,俞某甲在井冈山工商局将酒店正式注册为井冈山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俞某甲将其股份转让给其妻子边某某持有,边某某担任董事长,俞某甲女儿俞某丁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俞某甲女婿周某某任监事,董事会由徐某某、边某某、俞某丁组成。

截止2014年底,徐某某共投入现金663万元(含机关事务管理局投标保证金10万元,俞某甲也交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现转为履约保证金),俞某甲主要以装修及部分现金投入。2014年11月,被告人俞某甲作出一份决算表,称酒店装修、采购及开业费用共计17156272.67元,其中徐某某投入现金650万元,俞某甲也应投入650万元,另欠**家具有限公司家具款126万元,差额约300万元。被告人俞某甲称差额300万元是其向亲戚朋友以月息3分借来的,酒店应承担相应利息。2015年2月16日,**酒店召开董事会,董事边某某、俞某丁、徐某某的委托人尹某参会,会上,俞某甲提出:因目前所缺款项而造成的借贷一律按每月月息3.5分的标准由公司股东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别承担,并弥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015年3月9日边某某书面委托俞某甲全权处理**酒店的一切事宜。为此,俞某甲交代酒店财务在**酒店账上按月息3分标准计提利息,计息基数分别为2014年2月8万元、2014年8月增加114868.3元、2014年11月增加5万元、2014年12月增加21万元、2015年1月增加35万元、2015年7月增加3万元、2015年11月增加10万元、2015年12月增加10万元,同时,2014年8月开始,还有一笔计息基数2909783.6元开始计息。截止2016年6月,共计计提利息2526963.81元,2016年7-8月计息基数为2909783.69元,2016年9月开始计息基数为2891903.67元。截止2017年5月,**酒店账上共计计提利息3482364.83元。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俞某甲拟定了一份协议书,由边某某、徐某某的法人代表委托人张某某、**酒店装修施工负责人邱某某签字认可,协议书认定酒店装修工程款为990万元。

2015年11月,因**酒店欠**家具公司家具款1264369元,**酒店在井冈山**镇银行的账户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冻结,**酒店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为了酒店继续开展业务,被告人俞某甲将其个人独资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的账户用于代收**酒店收入。2016年3月俞某甲注册成立井冈山**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将**的两台POS机放在酒店前台代刷客人消费款。**酒店的开支从**实业和**返还的酒店收入支出。2017年2月,被告人俞某甲要求**财务人员清理账目,根据**酒店财务账面上累计计提利息3222093.49元的情况,被告人俞某甲认为此项利息费用应由两个股东承担,徐某某、边某某按股份各承担50%,即每人承担1611046.75元。因徐某某未再投入资金,徐某某应承担的利息,应从**酒店收入中支付,于是被告人俞某甲以徐某某应付利息的名义开具收据给**酒店财务,以冲抵其所有的**实业和**代收的酒店营业款1611046.75元。2017年5月,被告人俞某甲以非现金冲销的方式开具收据给**酒店财务,将**酒店账上计提的2017年3-5月应付利息260271.33元的一半即130135.67元冲抵**实业代收的酒店营业款,两笔款项共计1741182.42元。

依据边某某、徐某某的法人代表委托人张某某、邱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认定股东双方已就装修工程款达成协议,认定装修工程款为990万元。根据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除装修工程费用外,其他采购、开业等费用共计5778560.05元,以上两项**酒店投入总费用为15678560.07元(不含**家具公司欠款1264369元)。按照股东每人投入653万元计算,共计1306万元,缺口资金2618560.07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此缺口资金为被告人俞某甲垫付。**酒店2014年8月8日开始营业,截止2014年8月,徐某某共计投入资金615万元,按股东对等投入原则,俞某甲也应投入615万元,共计1230万元,此款项足以支付装修工程款。被告人俞某甲垫付的资金2618560.05元应是用于**酒店采购、开业、经营费用,**酒店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按垫付资金2618560.05元计算,从**酒店开业之日2014年8月开始计息,月息3分,截止2017年5月,共计计息时间34个月,应计利息2670931.25元,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鉴定2014年8月至12月**酒店亏损了361420.75元,两项共计3032352元。**酒店账上截止2017年5月共计计提利息3482364.83元,多计提利息450012.85元,多计提的利息450012.85元不应由**酒店承担,被告人俞某甲根据董事会决议取得了其中的一半即225006.4元,此行为为职务侵占行为,侵占**酒店资金22500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2.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在其实际控制**酒店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部分个人借款计入**酒店借款,并以**酒店承担利息的名义,非法占有**酒店营业收入22500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彬

2018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证据1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