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和廖某某(已判决)在云浮市云城区**影剧院推销保健产品活动时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其信任。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和廖某某事前经合谋,虚构钟某某想获得保健品区域代理的名义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20000元,钟某某和廖某某骗得款项后随即进行分赃。
2011年12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廖某某事前经合谋,虚构钟某某购买二手小货车的名义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15000元,并由廖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取款,廖某某取得15000元现金后随即与钟某某进行分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洁珍
检察官助理:李 绍
2020年9月11日
本件与原件相符
附件:1. 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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