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白族,初中文化,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村、**市场、**路先后向张某某、奚某某、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麻黄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金元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鹤庆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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