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
腾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腾某市,住云南省腾某市**乡**村委会**小组**号,现住腾某市腾越镇天城社区恒邦购物广场旁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5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辩护人王德龙,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在腾某市腾越镇天城社区腾北商场C区15号“女人秀”服饰店内,盗窃被害人罗 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现金约2500元及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20年05月2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在腾北商场A区133-134号“流行前线”服装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钱包一个,被告人冯某某欲逃离现场时,被罗某某抓住并报警。民警来到现场查获被告人冯某某后,在其随身提包内查获被害人李某某的黄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内有李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约25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依法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钏有杰
检察员:杨振昌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753175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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