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6********,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3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高某某驾驶云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元阳县**路由信用社方向驶往交警大队方向,4时40分许,行至元阳县**路交通局十字路口处时其车头正面,与由**驶往交通局方向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的云G*****号小型客车右侧发生相撞,造成云G*****号小型客车驾驶人罗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两人负同等责任。经鉴定,罗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79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10****;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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