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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70********,白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小型轿车,由福贡县新华书店驶往福贡县依块比方向,当车辆行至丙瑞线K155+200米处时,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后被福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9年9月28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31.66mg/100ml。

上述事实由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报警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春梅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77********;

2.本案诉讼证据卷和诉讼文书卷各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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