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环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8********,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大理祥云县人,现住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交警)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6日18时10分,被告人环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同车搭载李某甲),从云南驿镇天马社区黎家村2号往前所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马中学附近时,遇到李某乙驾驶的云******号小型客车,因环某甲逆向行驶致使双方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环某甲、李某甲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于当日18时45分在事故现场对环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5.3mg/100ml,后出警民警在事故现场请120急救医务人员对环某甲进行了血样提取送检。2020年02月11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环某甲的血样(检材)定性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26.6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环某甲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环某甲的户口证明、受立案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环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环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芬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祥云县**镇**村**号,电话:1876096****,保证人环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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