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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熊大甲,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2001********,文盲,无业,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熊大乙,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2001********,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经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大甲、熊大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04时许,被告人熊大甲、熊大乙与段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缅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结伙从缅甸一侧经瑞丽市**镇环东路旁的桥洞非法进入畹町境内,并在**镇小菜园旁的路边被执勤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大甲、熊大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大甲、熊大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大甲、熊大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粉

                               检察官助理:孟梦

2020年11月12日

附:

1、移送卷宗2册、光碟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2、被告人熊大甲、熊大乙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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