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玉溪市江川区**街道**小区**幢**号。因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江川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留置;经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澄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友富 云南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志刚 云南澄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江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上级院指定管辖,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6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1.向周某某(另案处理)行贿4.8万余元
2018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销售云南绿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川绿竹云舍小区一期项目房屋过程中,为尽快回笼资金,请时任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川区管理部负责人周某某帮忙协调,办理“公转商”贷款等违规业务。期间: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林某某在江川区烟草小区停车场送给周某某一盒价值21000元的冬虫夏草、一盒价值5000元的燕窝,冬虫夏草和燕窝共价值260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底、4月初,林某某陪同周某某及家人到越南岘港旅游四天三晚,为周某某支付旅游费用20000多元人民币。2018年7月的一天,林某某在江川区烟草小区停车场送给周某某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冬虫夏草”香烟两条。
2.向韩某某(另案处理)行贿2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为顺利推进绿竹烟花爆竹整合工作,请时任江川县工业科技信息局党委书记、江川县烟花爆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韩某某帮忙协调办理烟花爆竹整合、土地出让及违约金豁免等工作业务。期间: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某在原江川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韩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韩某某用牛皮纸信封装的现金4000元。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林某某在江川区**街街道**路韩某某家住宅小区门口,送给韩某某“和天下”香烟四条,共计价值4000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某在江川区**街街道**路韩某某家住宅小区门口,送给韩某某用牛皮纸信封装的现金4000元。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林某某在江川区**街街道**路韩某某家住宅小区门口,送给韩某某“和天下”香烟四条,共计价值4000元。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林某某在江川区**街街道**路韩某某家住宅小区门口,送给韩某某“和天下”香烟四条,共计价值4000元。
3.向蒋某某(另案处理)行贿7.8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业务过程中,为解决云南绿竹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期间不准许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业务,请江川区委政法委书记蒋某某帮忙协调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业务。期间,2017年底云南绿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川绿竹云舍小区一期项目开盘时,林某某将绿竹云舍小区91幢1号房屋预留给蒋某某,未按销售程序收取任何购房款。后蒋某某于2018年7月将该房屋转让获利78000元。
4.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行贿10.4万元(其中10万元系未遂)
2017年至2019年间,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治安大队对云南绿竹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存在安全隐患,于是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并停止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在此期间,该公司因仓库建设工程款结算问题,其门口陆续被人围堵。为了协调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解决工人围堵公司的问题,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公司茶室送给当时江川分局分管治安大队的副局长李某某现金10万元。第二天李某某到绿竹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办公室将现金10万元退还林某某。同时,林某某送给李某某4条价值共计4000元的“大重九”香烟。
5.向张某甲(另案处理)行贿43万元(其中30万元系未遂)
2015年9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林某某在云南绿竹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烟花爆竹行业整合工作、云南绿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竹云舍小区项目开发过程中,请时任江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原副县长)、江川区烟花爆竹行业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某甲帮忙协调办理云南绿竹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烟花爆竹整合、云南绿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绿竹云舍小区项目、土地出让及违约金豁免等工作业务。期间:2016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前后,被告人林某某先后5次在张某甲位于江川区**街街道**街**花园**号的家中,送给张某甲5盒价值10.5万元的冬虫夏草、5盒价值2.5万元的燕窝,共计13万元;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林某某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30万元,并将现金交于张某甲妻子陈某某。三天后,陈某某将30万元现金退还林某某。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26000余元的事实
2014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云南绿竹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业务往来中,请时任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的张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协调办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展期、贷后审查等违规贷款业务。期间:2017年底江川绿竹云舍小区一期项目开盘时,林某某将绿竹云舍小区66幢1号房屋预留给张某乙,未按销售程序收取任何购房款。后张某乙于2019年6月将该套房屋转让获利30万元人民币。2018年7月,林某某宴请到香港游玩的张某乙家人,并送女士手提包一个,宴请费用和女士手提包共价值3万港币,折合人民币2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审批单、土地二期价款及违约金报告、江川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任职文件、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韩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张某甲、周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工作人员张某乙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行贿张某甲、李某某40万元系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文梅
代理检察员: 李 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涉案款40万元已被江川区监察委员会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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