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89********,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永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镇**村委**号,现住址: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镇**村委**开发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24日被永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永公(厂)诉字(2019)第98号起诉意见书于2019年8月8日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4日报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4时许,永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平县博南镇曲硐村委会开发区玉龙宾馆附近将被告人阮某某抓获,并对被告人阮某某位于永平县**镇**村委**开发区**号住宅卧室进行了搜查,从阮某某卧室床头柜第一个抽屉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3粒,经称量,净重为:3.26克;从阮某某卧室内床下抽屉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0粒,经称量,净重为:19.77克。
另查明,被告人阮某某系以贩养吸人员,为赚取差价,供自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3月初至5月28日间,被告人阮某某向他人低价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分三次向马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粒;分六次向马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2粒;分六次向马某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粒;向马某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粒;分三次向马某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粒;总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4粒,总重约9.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吸管、塑料瓶、锡纸(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三面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检测报告等;3.证人马某甲等六人的证言;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及相关材料;6.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被告人、抓获、搜查辨认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志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镇**村委**开发区**号家中。联系电话1884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起诉书10份、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本案扣押物品由永平县公安局保管,未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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