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绰号:秦**),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74********,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云南省永仁县人。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于2005年7月27日被永仁县公安局**派出所治安警告。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仁县看守所。捕前住永仁县**乡**村委**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29日至4月12日,2019年8月13日至8月27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2日至5月12日,2019年6月12日至7月12日)。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秦某甲(另行处理)、凤某某(另行处理)三人推着独轮车、拿着工具,来到永仁县**乡**村委**组**段施工现场,在未经施工负责人及在场工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用独轮车拉走施工方砂石,施工方管理人员钟某乙发现后立即进行阻止,并安排在场工人李某某用手机对秦某某等人的行为进行录像、拍照,以收集固定证据。秦某某发现李某某录像、拍照后,手持镰刀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和威胁,并抓起地上的石子砸向李某某,李某某被石子砸中后捡起工地上的洋铲打了秦某某腰部一下。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在被在场其他人员劝开后,秦某某又上前踢了李某某两脚,打架过程中致李某某和秦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另查明:
2018年11月30日上午8时许,永仁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到永兴村委会大田坡组秦某甲家传唤秦某甲到案接受调查时,遭到秦某甲及其父亲、母亲的阻扰。当天8时34分,秦某某双手握着碗口大的两个石头冲到现场,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和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1把,石头2个;2.书证: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工程项目材料,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秦某乙、秦某甲、钟某甲、钟某乙、冉某某、仇**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强行抢夺他人财物,被阻止后为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平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永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光盘6张随案移送。
3.物证镰刀1把、石头2个随案移送。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