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纳西族,大学文化,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7********,公务员,户籍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委**路**小区**幢**单元**室,现住云南省楚雄市楚风苑龙井**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5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黄春雁,从楚雄西收费站上杭瑞高速公路,行驶至杭瑞高速2385公里100M楚雄程家坝收费站出口处时,被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楚大队查获。经交警现场对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测出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并将李某某带到楚雄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两份,由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5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丁宏武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88789****;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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