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2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曲靖市麒麟区**道**小区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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