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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住**街道**花园小区**期。2007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马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五年。2008年6月28日,被马某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马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马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栋,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期间,李某某邀约赌客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潘某某等人,在马某城区**街道**巷李某某家饭馆内通过打“三批”的形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林某某与范某某(已判决)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共计15万元进行赌博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4万余元。

2.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某组织邀约金某某、宁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曲靖市马某区通泉第二小学对面林某某的昌益商贸有限公司以“打三匹”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口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范某某、金某某、刘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场地等服务,涉案赌资累计35万余元,非法获利2.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鹏飞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马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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