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邱从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2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街**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炳忠,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233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街**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从辉、邱炳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9日移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10月9日,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会泽县者海镇***村委会*组邱炳忠家与邱某乙家因道路通行问题长期存在矛盾。
2018年4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邱从辉、邱炳忠对邱某乙家堵路的围墙进行拆除,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害人邱某乙在现场报警,邱从辉前往村委会寻求解决,相关部门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天中午12时许,邱从辉再次持工具拆墙,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李某某随即赶到现场进行阻止,邱从辉与邱某甲发生冲突。同时,邱炳忠、邱某伟、蒋某某也来到现场,双方随即发生打斗致多人受伤,在此过程中,邱从辉持刀砍击邱某乙腰部、头部,接着又砍击李某某致其受伤,后邱从辉看到邱炳忠与邱某甲在地上厮打时,又持刀砍击邱某甲头部、手臂。经鉴定:邱某乙系锐器砍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左手腕功能丧失值约75%左右属重伤二级;邱某甲左手肘关节功能丧失值约31%左右属轻伤一级;邱从辉额顶部挫裂创属轻微伤。
案发后,邱从辉主动到会泽县者海派出所投案;出警民警在现场调查后前往邱炳忠家将邱炳忠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1把、钢管1根、木棍3根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甲、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从辉、邱炳忠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从辉、邱炳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行为共同导致他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邱从辉系主犯,邱炳忠系从犯;邱从辉案发后主动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丽华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从辉、邱炳忠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8册,光盘34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5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