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师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某某,住师某某大同街道**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师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师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雷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师某某**大道向**路方向行驶,21时40分行驶至**道**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后依法对驾驶人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雷某某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0.38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被告人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且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瑜臻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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