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段某某,小名“阿应方”,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县**乡**村委会西窑一社。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易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巍山县**乡**村委**村**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以被告人段段某某、易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因想制造红椿树根雕遂用随身携带斧子,将其户“涨水田下”山林内的一株红椿树树根上的五杈红椿树树杈砍倒。在砍伐红椿树树权过程中,被告人易建明帮助段家方砍伐其中最大一杈红椿树。经鉴定:段某某、易某某采伐的涉案林木株数为五株,均为楝科(Meliaceae)香椿属红椿(Toonaciliata);红椿(Toonaciliata)为国家II级保护树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红椿五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非法采伐擅自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红椿过活动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在非法采伐擅自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红椿活动中其次要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_段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91262****)
被告人易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32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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