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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李某1,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1,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号***2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2,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村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2,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一某,曾用名张某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云南省大理市**路**小区**栋**单元**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曾用名金某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家住云南省弥渡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1、毕某1、毕某2、李某2、张一某涉嫌盗窃罪,金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宾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宾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宾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宾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窜至宾川县**镇**路**路段,盗窃架设在电杆上的200对铜芯电缆共计182.9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8元。

2、2019年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1、常某某窜至宾川县**镇**街信用社,盗窃架设在电杆上的300对铜芯电缆共计48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2元。

3、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李某2、毕某1、毕某2、张一某窜至宾川县**镇**路东侧,盗窃鑫淼植保服务部至天晨酒店路段架设在电杆上的100对铜芯电缆共计197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8元。

4、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李某2、毕某1、毕某2、张一某窜至宾川县**镇**路东侧,盗窃三环钢材昆钢至辉腾汽车服务部路段架设在电杆上的100对铜芯电缆共计44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元。

5、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李某2、毕某1、毕某2、张一某窜至剑川县**镇八十一工业园区,盗窃上兰派出所东侧至剑兰公路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架设在电杆上的300对铜芯电缆共计400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28元。

6、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李某2、毕某1、毕某2、张一某窜至剑川县**镇**路西侧,盗窃顺达饭店至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架设在电杆上的100对铜芯电缆共计400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68元。

7、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李某2、毕某1、毕某2、张一某窜至剑川县**镇**街西侧,盗窃富乐村委会至老君山镇中心学校路段架设在电杆上的300对铜芯电缆共计260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23元。

8、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李某2、毕某1、毕某2、张一某窜至剑川县**镇**道东侧,盗窃甸南派出所至剑川木工大匠堂路段架设在电杆上的100对铜芯电缆共计200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4元。

9、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李某2、毕某1、毕某2、张一某窜至剑川县**镇**道西侧,盗窃甸南一中大门至甸南一中东北侧围墙架设在电杆上的100对铜芯电缆共计300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76元。

10、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窜至剑川县**镇**道**村路段西侧,盗窃杨某住花盆店门口架设在电杆上的100对铜芯电缆共计50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6元。

1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毕某2窜至鹤庆县**镇**道**村路段东侧,盗窃草海镇卫生院路段架设在电杆上的200对铜芯电缆共计20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1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窜至鹤庆县**镇**道**村路段东侧,盗窃kl0063至kl0061电杆之间的200对铜芯电缆共计100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1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窜至鹤庆县**镇**道**村路段东侧,盗窃kl0087至kl0089电杆之间的200对铜芯电缆共计100米,销赃至大理市**镇**村**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毕某1、毕某2、李某2、张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明知犯罪所得系公用电信设施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永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1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872****;被告人毕某1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8728****、1388720****;被告人毕某2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21****;被告人李某2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504****;被告人张一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726****;被告人金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454****。

2.随案移送公安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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