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8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街村委**组**号。2005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9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街村委**组**号。2012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刘某某窜至姚某某栋**镇**路**号(栋川镇**住宿小区)*楼,张某用钻头、胶把钳撬开被害人黄某某家的防盗门后进入黄某某家实施盗窃,将黄某某家卧室柜子内的一个银白色密码箱盗走后撬开,将密码箱内的现金207600元瓜分,其中,张某分得137600元,刘某某分得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翔会

检察官助理:夏瑞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6份随案移送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