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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伟财,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弥渡县****村委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弥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伟财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2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至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伟财户与被害人曹某某户系邻居,两家因琐事素有积怨。2019年11月23日17时许,因曹某某的孙女杨某燕(8岁)与几个同伴在家门口巷道玩被杨伟财骂,曹某某得知后到杨伟财家门口骂杨伟财,杨伟财便持菜刀追杀曹某某,并在曹某某家房屋拐角处向曹某某胸背部、肩部、右面颈部连砍数刀,致曹某某当场死亡。后杨伟财返回家中将菜刀放在家中水管旁磨刀石上,随后骑摩托车到弥渡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曹某某系面颈部、胸背部锐器伤致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2.接处警经过、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荣、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伟财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物证鉴定、毒物检验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伟财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梅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伟财现羁押于弥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扣押物证现存弥渡县公安局。

4.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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