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0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云******(临时号牌:云******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21时50分许,当车行至兰磨线兰磨线K2983+5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欣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路****房,联系电话:1808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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