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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6〕685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0********,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勐海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岩某某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携带钐刀进入勐海县**镇**村委会**小组附近的国有林内砍伐林木,并在砍伐的林地内种植甘蔗。

经鉴定,砍伐的林木权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亚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砍伐面积2亩,活立木蓄积8.2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8.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玉张赛

2016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锄头一把、砍刀一把,暂扣于勐海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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