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532328197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某某人,农民,家住元某某**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和妻子段某某到本村***自家荒地内铲草。17时许,周某某用从家里带去的一盒火柴将铲好的杂草点燃,因风大,火势无法控制,蔓延至相邻的*****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种植基地,周某某见无法控制火势,即拨打119报警。经过扑救,火灾于当日23时许被扑灭。本次火灾造成云南标品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基地的钢架大棚、喷灌系统、电力设备及葡萄苗等财产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总额为34345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森林防火期不能野外用火,仍在与种植基地相邻的自家地里铲草焚烧,应当预见可能引发火灾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火灾,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志成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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