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61994********,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街**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开的“会泽陈某某***火锅店”的火锅底料里添加罂粟壳炒制后进行销售。2017年4月12日,会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某制作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检,经检验,抽检的火锅底料里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蒂巴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媛
2019年11月15日
附:
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64886****。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卷外7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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