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65********,白族,初中,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镇**村委**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云龙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委托云南**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1********,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云南省隆阳区人,住大理州大理市**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云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4日退回云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龙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2012年成立“****建筑工程队”,无资质,后在云龙县水务局承接直接发包的水利工程及二包、三包的水利工程。2014年2月,诺邓镇连井坪组的群众上访要求解决群众饮水农灌问题,县政府决定让县水务局实施云龙太极图绿化治理措施工程、云龙大极图连井坪灌溉饮水工程、云龙太极图段滚水坝程一标、云龙太极图段滚水坝二标。由于项目工期紧,要在雨季前完成工程,项目又暂无资金,谁施工要先垫付资金,县水务局领导何某甲等商议后认为黄某某做的工程质量可以、又有施工队、有人员、有机械,有资金、为人老实,在征询黄某某的意见时,黄某某表示愿意做,便于2014年2月底、3月初对四个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施工至2014年4月初,云龙县水务局**队队长何某乙通知黄某某对其说要完善四个工程的报名手续,并告知四个工程手续要竟争性谈判进入县交易中心。因黄某某的"****建筑工程队”无资质,在此情况下,黄某某通过朋友赵某某介绍分别认识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的负责人,并谈妥由几家公司到云龙进行投标,不管哪个公司中标,工程都由黄某某来做,同时,支付给中标公司1%至1.5%的管理费,未中标公司的招标相关费用由黄某某支付。为提高中标率、不出现废标,黄某某只和请来投标的公司单向联系,不让各公司之间横向联系。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间,黄某某共涉嫌串通投标9次,赵某某伙同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7次:
1、2014年5月16日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邀约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建筑有限公司、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受云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龙点的邀请进行报名、投标后,进入云龙县交易中心对云龙太极图绿化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中标单位为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黄某某(巳完工),开工时间:2014年1月11日,此项目中标金额为208400.00元,审计结算价为:184490.97元,云龙县水务局实际拨付工程款:120607.57元,欠工程款63883.40元,本项目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收取管理费,黄某某自报亏损3万元。
2、2014年5月16日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邀约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建筑有限公司、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受云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龙点的邀请进行报名、投标后,进入云龙县交易中心对云龙太极图连井坪灌溉饮水工程标进行竞争性谈判,中标单位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黄某某(已完工),开工时间:2014年2月28日。此项目中标金额为477900.00元,审计结算价为:1649161.50元,云龙县水务局实际拨付工程敖:1649161.50元,工程款巳拨付完毕,本项目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管理费4700元,黄某某自报利润110000.00元。
3、2014年5月16日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邀约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建筑有限公司、大理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受云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龙点的邀请进行报名、投标后,进入云龙县交易心对云龙太极图段滚水坝一标工程进行竟争性谈判,中标单位为大理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黄某某(已完工),开工时间:2014年3月10日此项目中标金额为1097000.00元,审计结算价为:2236693.80元,云龙县水务局实际拨付工程款:2237519.80元,工程款巳拨付完毕,本项目大理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收取管理费,黄某某自报利润160000.00元。
4、2014年4月16日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邀约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建筑有限公司、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受云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龙点的邀请进行报名、投标后,进入云龙县交易中心对云龙太极图段滚水坝二标工程标进行竞争性谈判,中标单位为大理***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黄某某(已完工),开工时间:2014年3月10日。此项目中标金额为1596000.00元,审计结算价为:2048552.71元,云龙县水务局实际拨付工程款:2048552.71元,工程款巳拨付完毕,本项目大理***建筑有限公司收取管理15960.00元,黄某某自报利润140000.00元。
5、2014年8月26日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邀约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建筑有限公司、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受云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龙点的邀请进行报名、投标后,进入云龙县交易中心对云龙县诺邓生态景观河道工程标进行邀请招标,中标单位为大理***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黄某某(巳完工),开工时间:2014年3月10日。此项目中标金额为1389683.91元,审计结算价为:4989216.50元,云龙县水务局实际拨付工程款:4438787.33元,欠工程款550429.17元,本项目大理***建筑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13897.00元,黄某某自报亏损90000.00元。
6、2014年8月26日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邀约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建筑有限公司、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云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龙点的邀请进行报名、投标后,进入云龙县交易中心对云龙县诺邓古村消防饮水一标工程标进行邀请招标,中标单位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黄某某(巳完工),开工时间:2014年8月20日。此项目中标金额为1228000.00元,审计结算价为:2512169.78元,云龙县水务局实际拨付工程款:2512169.78元,工程款巳拨付完毕,本项目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管理费16700.00元,黄某某自报利润30000.00元。
7、2014年8月26日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邀约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建筑有限公司、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云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龙点的邀请进行报名、投标后,进入云龙县交易中心对云龙县诺邓古村消防饮水二标工程标进行邀请招标,中标单位为大理***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黄某某(已完工),开工时间:2014年8月26日。此项目中标金额为1798334.57元,审计结算价为:3575562.38元,云龙县水务局实际拨付工程款:3575562.38元,工程款巳拨付完毕,本项目大理***建筑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17983.00元,黄某某自报利润20000.00元。
8、2015年12月26日黄某某邀约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威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云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龙点的邀请进行报名、投标后,进入云龙县交易中心对云龙县石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标进行邀请招标,中标单位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黄某某(巳完工),开工时间:2016年1月11日。此项目中标金额为1750000.00元,审计结算价为:10455407.25元,云龙县水务局实际拨付工程款:5152642.40元,欠工程款5302764.80元,本项目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25763.20元,黄某某自报无利润。
9、2016年4月11日黄某某邀约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云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龙点进行报名、投标后,进入云龙县交易中心对云龙县沘江流域绿化工程标进行邀请招标,中标单位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黄某某(巳完工),开工时间:2016年4月20日。此项目中标金额为574.04元(综合单价),审计结算价为:3079298.37元,云龙县水务局实际拨付工程款:2850196.84元,欠工程款229101.53元,本项目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6980.00元,黄某某报亏损210000.00元。
上述9个工程中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3个工程,分别是云龙县诺邓生态景观河道工程、云龙县诺邓古村消防饮水二标工程、云龙大极图段滚水坝二标工程,三个工程收取黄某某管理费47840.00元;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个工程,分别是云龙大极图连井坪灌溉饮水工程、云龙县诺邓古村消防饮水一标工程,两个工程收取黄某某管理费 21400.00元,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中标2个工程,分别是云龙县石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云龙县沘江流域绿化工程,两个工程收取黄某某管理费32743.20元;大理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1个工程,为云龙太极图段滚水坝一标工程,未收取黄某某管理费;大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1个工程,未收取黄某某管理费。这五家工程公司,共收取管理费:101983.20元。黄某某施工的这九个项目巳全部完工,中标价为9432557.95元,审计结算价为30730553.29元,云龙县水务局及海晏公实拨24585200.31元,欠黄某某工程款6146178.90元,在已拨付完毕工程款的5个工程中,黄某某违法获利460000.00元,现这460000.00元扣押在云龙县公安局。
被告人黄某某积极组织串投标犯罪活动,实施犯罪9次,获利4600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7次参与串投标犯罪活动,主要以帮助朋友为目的,在实施串投标犯罪活动中,未获利。
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大理州监察委移送的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提供的账单;云龙县水利局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询问笔录;各中标公司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材料;从云龙县交易中心调取的相关材料;从云龙县水利局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云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公司)负责人及云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招标公司)负责人的相关询问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与上述材料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炳文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黄某某联系电话:1398721****;赵某某联系电话:1398729****
2.侦查卷宗12册(含补充侦查卷宗2册),本院取保候审材料2份。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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