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组**号,捕前住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青蓝,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丽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马某某,女,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号,捕前住丽江市古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9日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6日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子世菊,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丽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捕前住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出租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9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芬,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丽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谭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丽江市古城区**公寓**室。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4月1日被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7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和玉英,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玉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11983********,纳西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捕前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0日被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玉,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冼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社区居委会**村**幢**单元**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寸砚,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丽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闵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11997********,纳西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镇**村委会**村**组**号,捕前住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出租房。2019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经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振菲,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丽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捕前住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修平,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丽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捕前住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经玉龙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经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丹、雅瑟聪我独玛,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和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某某、谭某某、冼某某、闵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6日移送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20年2月20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存在关联决定并案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20年2月2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12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30至11月13日、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某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向马某某、刘某某、谭某甲(己判决)、和某某、木某某、奚某某、马某某、王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期间,被告人和某某多次协助周某某向谭某甲、刘某某、张某甲等人贩卖毒品。
2019年4月28日至5月3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六次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收款等方式向马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15克。
2019年6月5日10时10分许,丽江市公安局会同玉龙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大丽高速剑川往丽江方向的白汉场出口一辆车牌为川A*****白色大众捷达轿车上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和某某,当场从被告人周某某所坐的副驾驶座位下查获一个黑色塑料袋,该黑色塑料袋内装有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八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及一个飞科剃须刀包装盒,从该飞科剃须刀包装盒内查获五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计量,以上查获的八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695.72克,五袋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93.1克。经鉴定,从以上查获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为78.8%;从以上查获的片剂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为17.1%。据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19年6月4日其与和某某从丽江驾车到昆明向一名叫“罗应飞”(在逃)的男子购买毒品后于次日驾车回丽江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和某某多次在丽江市古城区**路**酒店**房间容留周某某、刘某某、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被告人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冼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
(一)被告人马某某自2017年12月以来,在丽江城区内多次向周某某、刘某某、闵某某、谭某甲、候某某、冼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奚某某、蔡某某、木某某、和某甲、和某乙、张某乙、李某某、赵某甲、何某甲、官某某、赵某乙、和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朱某某、崔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8日11时30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村**号出租房5楼北面一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当场从马某某居住的**村**号出租房5楼北面房间一棕色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8袋、黑色烟丝状毒品可疑物3袋、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2袋;在房间的方桌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3袋。经计量,以上查获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47.76克,3袋黑色烟丝状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1.59克,2袋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0.13克。经鉴定,从以上查获送检的1至7号、14号、16号、17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砜成分;从送检的8至13号、15号、18号至21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二甲基砜成分;从送检的黑色烟丝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从送检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2018年8月8日15时40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当场从马某某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房间客厅茶几上黄色塑料筐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袋、黄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袋(内装有用封口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及红色片剂状混装的毒品可疑物14袋)、封口袋1包、电子称一台、从电子称盖子内查获若干颗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从房间茶几上有斑点图案的一个手提包内查获用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袋、透明大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袋、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及红色片剂状混装的毒品可疑物1袋、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丝状植物毒品可疑物1袋、封口塑料袋2包、锡纸3卷;从房间客厅沙发上银色塑料袋内查获用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及红色片剂状混装的毒品可疑物106袋:从被告人马某某随身携带的一个蓝色小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3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2袋;从房间卧室床垫下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6袋;从卧室床头上方的置物架上查获1支金属疑似手枪。经计量,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296.06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除丝状植物毒品可疑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五种鸦片有效成分,其余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中心对查获的金属疑似手枪进行检验,因检材关键零件缺失,不具备检验鉴定条件。
3、2018年10月6日15时25分许,玉龙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丽江市古城区**路**小区**区**栋**室抓获被告人马某某,从其随身携带的绿色腰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74袋(其中晶体状毒品可疑物70袋、晶体状及红色片剂状混装毒品可疑物4袋)。经计量,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39.40克。经鉴定,从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9年6月5日14时21分许,玉龙县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丽江市古城区城市**小区**栋**单**室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在马某某居住的城市**小区**栋**单元**室一铁皮文件柜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6袋、装有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的粉色塑料盒子1个、装有红色及绿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的铁质盒子1个;从马某某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及红色片剂状混装的毒品可疑物25袋、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3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袋、黄色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及红色片剂状混装的毒品可疑物1袋、经计量,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325.48克。经鉴定,从以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租住的古城区**小区出租房、**小区**栋**单元**室、**小区**栋**单元**室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王某乙、方某某、冼某某、和某丁、张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二)被告人冼某某于2019年2月因购买毒品认识被告人马某某。2019年2月至5月期间,其受被告人马某某的指使先后多次将毒品零包贴放在丽江市古城区红太阳广场、鱼米河、福慧路、祥和路、香格里大道、七星街、官房大酒店、喜来福酒店、丽月湖、沃尔玛超市等公共场所附近的花台、公交车站台、路灯杆、广告牌等隐蔽的地方协助马某某贩卖毒品。
另查明,2019年5月27日、5月29日被告人冼某某受马某某指使,先后二次帮马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寄递包裹的方式从丽江汽车客运站云杉快运托运给迪庆州香格里拉的候某某(己判决)。
2019年6月5日21时25分许,玉龙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丽江火车站抓获被告人冼某某。
(三)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8月因购买毒品认识马某某。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其受马某某指使,多次协助马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何某甲、蔡某某、马某某等人。
2019年12月25日17时许,永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永胜县**镇**村委会**村何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4被告人张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5月25日、5月27日、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受马某某指使,先后三次帮马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寄递包裹的方式从丽江汽车客运站云杉快运托运给迪庆州香格里拉的候某某。
2019年6月9日15时许,玉龙县公安局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路**小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三、被告人刘某某、闵某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与闵某某系吸毒人员。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许某某、杨某乙、毛某某、奚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马某某、蔡某某、和某甲、杨某甲、杨某丙、何某甲、赵某甲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期间,被告人闵某某多次协助刘某某贩卖毒品并从刘某某处购买毒品后再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乙、和某丙、冼某某等人。
2019年6月8日16时许,玉龙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丽江市古城区**道旁**小区附近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从其租住的**村出租房内查获电子秤、透明塑料封口袋(其中部分塑料密封袋残留有疑似毒品可疑物)、锡箔纸、塑料吸管等物品。经鉴定,从查获的8个疑似毒品残渣物透明密封袋及1根塑料吸管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出租房内多次容留闵某某、杨某乙、毛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四、被告人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
1、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藏匿在其随身携带的银色保温杯内,后租乘何某乙驾驶的车牌云P*****三菱车从丽江市古城区将毒品带到华坪县中心镇,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李某丙(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
2、2019年4月3日至4月4日,经李某丁(己判刑)居间介绍,被告人谭某某以3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了案件来源、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及其身份和前科情况。
2、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查获及扣押物证的情况。
3、计量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计量告知笔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查获毒品的数量、成分及含量,计量及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
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丁、马某某、奚某某、木某某、蔡某某、和某甲、杨某甲、和某乙、谭某甲、李某丁、和某丁、何某甲、李某甲、和某丙、毛某某、杨某乙、李某丙等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冼某某、闵某某、和某某、何某某在丽江城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和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冼某某、张某某寄递毒品的情况。
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了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交易情况。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实施贩卖、运输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和某某、冼某某、闵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谭某某、冼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寄递或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输;其中,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贩卖或运输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和某某、冼某某、闵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和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被告人谭某某、冼某某、闵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告人刘某某、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冼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和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闵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周某某、和某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被告人马某某、冼某某、何某某、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冼某某、何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被告人刘某某、闵某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闵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和某某、冼某某、闵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和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淑芹
2020年3月20日
(此 页 无 正 文)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一册、光盘131张。
2.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冼某某、闵某某、和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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