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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绰号周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于某某****XX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重婚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于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于某某公安局逮捕。因该案案件重大、案情疑难复杂及受疫情期间取证不便等因素影响,2020年2月1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批准,对周某某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3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周某某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陈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某某,住于某某***乡***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重婚罪,经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于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于某某公安局逮捕。因该案案件重大、案情疑难复杂及受疫情期间取证不便等因素影响,2020年2月1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批准,对陈某某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3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陈某某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周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于某某*****乡*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于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于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重婚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陈某某涉嫌重婚罪、寻衅滋事罪,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6月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重婚罪、寻衅滋事罪,陈某某涉嫌重婚罪、寻衅滋事罪,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周某某与张某于1982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周某、周某。二人婚后感情不合,周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卢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其与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某委托任某为其诉讼代理人,并于2016年8月31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卢岗法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2016年8月31日经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周某某撤回起诉。周某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依然合法存续。2002年左右,周某某与陈某某在河南南阳相识后同居生活,并于2004年生育一女周某。2006年,周某某来到新疆和田地区于某某,以承包土地种植红枣为业。同年年底陈某某带女儿周某也来到于某某与周某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内对外均以夫妻相称。

在于某某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周某某等人以亲缘、血缘、地缘为纽带,通过租赁后转包土地或者雇佣他人种植红枣,逐渐形成了以周某某为首,陈某某、周某为主要成员,裹挟其他红枣种植户及雇工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长期在于某某奥**乡***村及周边寻衅滋事、横行霸道、欺压百姓。多次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辱骂当地干部群众;巧取豪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甚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携凶伤人,阻碍基层政权履行公务、聚众冲击基层组织政权。周某某、陈某某、周某等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曾多次被当地公安机关、农村基层组织、乡镇党委批评教育,但仍然屡教不改。

其中,周某某、陈某某、周某三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3次,分别为:

1、2014年4月,因周某某等人的富民安居房建设进度问题,村委会副主任依某某与周某某谈话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周某某与帮助翻译的驻***乡***村工作队队长艾某发生争执。周某某离开村委会,纠集陈某某、周某等亲戚、工人等10余人,携带铁锨、坎土曼、斧头、钢叉等农具,在周某某的指挥下,聚众冲击基层组织政权,强行冲开村委会大门,闯入村委会办公室,将艾某带至村委会院内。协警吐某在喷洒辣椒水制止时被周某在腹部踢踹2脚。时任乡党委书记及派出所处理后方才平息。村委会作为党和国家认可的村民基层自治组织,基层党组织阵地,属于公共场所。周某某纠集周某、陈某某等多人冲击村委会,并在内起哄闹事,殴打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村委会的正常工作 管理秩序,性质恶劣。

2、2014年春天,罗某、苗某、杨某、王某等人为了从周某某处取回之前购买的水管、滤沙器等财物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周某某纠集陈某某、周某、周某某、王某、周某某、刘某等人前往水井处强行阻拦不让罗某等人将滤沙器和水管取走。周某某、陈某某、周某三人将罗某按在水管上殴打。罗某、苗某、杨某、王某合资购买的滤沙器和水管至今未归还。周某某、陈某某、周某三人强占他人财物、拒不归还,反而纠集多人殴打他人,既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秩序,又仗势欺压群众,情节恶劣。

3、2017年10月,周某某和张某因购买及交付的化肥吨数发生争执,继而产生口角。在两人产生口角的过程中,周某某先后叫来陈某某、周某三人共同对张某实施殴打。其中陈某某使用一把木柄扫把殴打张某,被害人张某右眼被打至淤青肿胀。周某某、陈某某、周某三人恃强凌弱、使用凶器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被告人周某某、周某2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4次,其中分别为:

4、2010年7月,于某某**乡发生洪水,各村组织开展防洪工作。被告人周某某为了防止洪水流入自己的红枣地中,带领周某、周某某等多名亲戚及为其务工的汉族群众手持长刀、棍棒、坎土曼等农具,在闸口附近阻碍前来开闸放水的农民群众与村、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最终洪水倒灌,导致被害人阿布某、买某、库某等村民的棉田、林带受灾。洪水淹没损毁农田68亩,造成经济损失约3.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携带凶器、起哄闹事、阻碍防洪工作正常开展,造成群众经济损失,行为恶劣,后果严重。

5、2012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以被害人罗某没有出借身份证为由带领被告人周某闯进罗某家,将被害人罗某从床上拖下按倒在地,拳打脚踢。被害人罗某鼻子、脸部、眼部多处红肿、甚至出血。

6、2014年6月,***乡***村民买某驾驶的拖拉机不慎将周某某的女儿周某家门口电线挂断。周某某、周某到现场后,周某某使用木棍戳打买某、周某扇了买某两巴掌。买某在逃跑过程中周某某、周某用砖头追逐砸买某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周某某、周某、买某地等人带至派出所调解处理。

7、2015年11月,周某某拉红枣的大车将于某某***乡***村委会路口处悬挂的横幅挂掉。时任***村副主任买某把车拦住要求修复。被告人周某某带被告人周某来到现场后,质问买某为什么拦住他们的车,辱骂并殴打买某,导致买某在家休养5天。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2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其中分别为:

8、2013年11月左右,杨某和冯某夫妻二人前往周某某家清算债务,因无法达成一致而不欢而散。冯某和杨某离开时,陈某某因怀疑冯某有指桑骂槐、含沙射影骂人的行为发生争吵后,陈某某将冯某拽倒并多次用手掌扇打被害人冯某的面部。

9、2017年3月份,王某找周某某索要拖欠的14200元嫁接人工费时,周某某和陈某某以王某给其嫁接的冬枣成活率低为由,拒绝给王某枣树的嫁接费用,然后陈某某用拳头殴打了王某脸部。

10、2016年至2017年间,于某某***乡***村某*号红枣种植户袁某与李某合伙购买一个拖拉机拖斗,后李某将该拖斗抵给了袁某抵债。2019年6月,李某向袁某借走一个电瓶放在了自己的房子里。李某因病死亡后,因欠周某某的钱,周某某以李某的房子和地抵账,并将原本属于袁某的拖拉机拖斗和电瓶据为己有,袁某找周某某和陈某某索要,周某某和陈某某拒绝归还。

被告人周某某自行或纠集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9次,具体分别为:

11、2010年8月,周某某因抢水浇地与**乡***村某号村民买吐某发生争执。事后买吐某骑摩托车途经周某某家门口时,周某某用拳头殴打了买吐某的后背,阿卜某路过上前劝阻时,周某某又用一只手掐住阿卜某的脖子,另一只手殴打了阿卜某的面部。

12、2011年9月,****乡*****村村民司某、买某等人根据****乡党委安排去***村大芸基地,将没人居住的房子屋顶的木头拆下运到奎居麦闸口时,周某某赶到后与司某、买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辱骂并殴打了买某,并将与司某、买某一同前去的货车司机阿某的车钥匙抢走,后经时任乡党委书记某给周某某做工作,周某某才将车钥匙归还。

13、2014年7月,****乡**村村民买某到周某某家索要被告人拖欠的1000元工资时,周某某手持木棒辱骂、追逐殴打买某,买买某转身逃跑,再也没敢去要钱。

14、2013年7月,买提某在浇地的过程中,水漫至马路,买提某用土在路上挡水,周某某开车路过时,以阻碍其通行为由殴打了买提某颈部,买提某逃跑时,周某某仍追逐殴打。

15、2015年年底,周某某在未通知杨某、罗某、苗某等人的情况,趁杨某、罗某、苗某等人回河南老家过年期间将杨某、罗某、苗某等人在地头的房屋扒掉,并将房屋内的农具及其他杂物和扒房子的木头占为己有。

16、2016年2月,于某某****乡*****村村民库某将自己开垦的荒地转让给周某某后,周某某没有把钱给库某结清。库某与买某找周某某索要欠款时,周某某纠集带领十余名汉族工人手持拖拉机三角带及农具等,将库某和买吐某围起来后,周某某辱骂并推搡库某,库某尔和买某连忙逃跑,直至现在没敢向周某某讨要欠款。

17、2017年5月,于某某****乡****村村民买提某和吐某在浇地时,与周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使用长约1.5米的坎土曼把子殴打了吐某的左肩部,殴打了买提某的右上臂处。

18、2019年7月,于某某****乡*****村民艾某和艾麦某一起去周某某家索要周某某拖欠的17200元钱土地管理费时,周某某辱骂并冲向艾某,艾某和艾麦某趁周某某寻找打人工具期间,迅速逃跑离开周某某家,至今不敢讨要欠款。

19、2016年10月28日,周某某及张某殴打买提某的妻子吐孙某的时候,周某某也打吐孙某的头部,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吐孙某受钝性外力因素作用于左侧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定为轻微伤。事后在*****派出所的主持下,由周某某代替周某某与被害人丈夫进行了调解,并支付了5500元治疗费。

被告人周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1次,具体为:

20、2017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在协助乡镇干部开展易受害群体检查工作期间,借故将被害人苗某家一扇铁门踹倒,对随后出来查看情况的被害人苗某进行辱骂,并将苗某打倒在地,用脚踢踹苗某的大腿部位。

总之,2010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某、陈某某、周某等人因为抢水浇地、邻里纠纷等偶发矛盾多次辱骂、殴打甚至使用棍棒等工具追逐、殴打买某、阿某、买买某、买提某、罗某、苗某、杨某、王某、买吐某、王某、吐地某等人。

在买买某、冯某、艾某、艾麦某、张某等人向周某某等人索要正常劳务或者财物报酬,发生债务纠纷时,周某某则多次蛮横拒绝偿还债务,并伙同陈某某、周某等人对讨债人员进行辱骂、殴打。

周某某、陈某某、周某恶势力团伙随意辱骂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甚至阻碍公务、携凶伤人、聚众冲击基层组织政权,被当地群众称为“恶棍、恶霸”。其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极大的损害了当地普通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更是极大的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生产生活,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及长治久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卷材料;周某某、张某的户籍信息;****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吐尔某书面证明;2016年****乡派出所对周某某殴打他人案件处理案卷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冯某、杨某、袁某、郜某、周某、郑某、许某、阿卜某、麦提某、艾买某、艾则某、依某、吐某、薛某、冯某、刘某、吾不某、阿布某、买吐某、买提某依明某、巴拉某、克日某、买提某、海且某、帕提某、玉孙某、多来某、买吐某、司马某、吾斯某、买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冯某、张某、阿布某、买买某、买吐某、艾合某、库尔某、吐孙某、买买某、阿某、买买某、买提某、买吐某、库尔某、王某、吐某、买提某、艾则某、袁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阿某的辨认笔录;吾斯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买吐某辨认笔录;买买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搜查、辨认等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两人均在各自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的情况下,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内对外以夫妻相称,并且生育一女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周某长期在于某某****乡****村及周边横行霸道、欺压百姓。多次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辱骂当地干部群众;巧取豪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甚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携凶伤人,阻碍基层政权履行公务、聚众冲击基层组织政权。周某某、陈某某、周某等人滋事违法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农村基层组织、乡镇党委批评教育,但仍然屡教不改。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和周某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于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新昆

检 察 官:郑  韦

检 察 官:王圣龙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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