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公诉刑诉〔2015〕7号

被告人王,男,现年**岁,居民身份证号码是6104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某县人,家住某某某某某村***号,县城管局工作人员。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一月十三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南某某,男,现年**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某某县人,家住某某某某村***号,农民。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被告人王伙同南某某某某某某路李的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陕A310SR斯柯达明锐车后,被告人王产生了以此车抵押从被害人车某某处借钱的想法,便使用被告人南某某的照片套用该车真实车主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假的身份证、汽车产权证及行驶证。七月二十三日被告人王让被告人南某某假装车主王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将车辆抵押从车某某处借款6万元。借款到期未向车某某归还,十月八日该车被租赁行用GPS收回。

二、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被告人王又在某某某某路李的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陕A0AP52大众朗逸后,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假的汽车产权证及行驶证。七月二十三日被告人王将该车抵押给车某某并从车某某处借款6万元。借款到期未向车某某归还。十月八日该车被租赁行用GPS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乾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某某

某某某某

附:1、二被告人现押县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车辆行驶证2份、车辆产权证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