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柴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86********,汉族,大专文化,九江县**有限公司建荣采石厂负责人,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8年12月12日被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2018年9月4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经营的九江县**有限公司建荣采石厂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7日未经有批准权的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矿区范围外越界开采建筑用料石灰岩矿。经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鉴定,其越界越层开采矿石量为51.9938万吨;经九江市柴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开采矿石的单价,其越界越层开采矿石总量价值人民币3119628元。被告人黄某甲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柴桑区人民法院门口被柴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缴款单、采矿许可证等公司资料、矿山巡查记录登记表、自述材料、案件查处卷宗、情况说明等文件:2.证人刘某甲、韦某某、熊某某、段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占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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