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乔某某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乔某某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枞阳县人,家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庄组**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乔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吴瑞”与被害人桂某某相识,并将伪造的“吴瑞”的身份证邮寄给桂某某让其确信。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乔某某在欠下十万余元外债且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隐瞒自己真实的家庭背景和财务状况并租用豪车包装自己,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桂某某的信任,先后虚构养车店需要进货、工作出差、撞到人需要赔钱等事由向桂某某借款人民币39万余元,实际上借款被其用于赌博、租用豪车以及归还给桂某某。至案发,被告人乔某某归还给桂某某24万余元,尚有14万余元无力偿还。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家属代其还给被害人桂某某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

4.证人乔某甲、方某某、朱某某、苏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强

检察官助理:杨俊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