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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马**,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6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无固定住所,2019年8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逮捕马**,同日被乌苏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马**在乌苏市**市场几某某经营的牛肉店内谎称欲购买牛肉,双方议定成交价为剔骨牛肉41.1公斤,共3006元,牛排骨4.7公斤,共239元,共计3245元。被告人马**虚构其在乌苏市捷特小区门口经营鸭脖店的事实,告知几某某将牛肉送至该鸭脖店,几某某将牛肉送至该处后,马**又谎称一小时后付钱,几某某便离开,马**随即携带骗取的牛肉乘车前往奎屯市三洋中心农贸市场,将剔骨牛肉以2150元的价格出售给汪**,将牛排骨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某后逃跑。经乌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牛肉(于2020年7月7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51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常口信息、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田某某、达**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6.乌苏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小江

检察官助理:杨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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