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018号
被告人罗永辉,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号。因盗窃于2016年2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7年9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17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4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永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罗永辉至义乌市**街道**村**号门口,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到被害人楼某某义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20****的黑色轿车内,盗得被害人楼某某义放于车内中控扶手箱里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罗永辉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楼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永辉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永辉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永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罗永辉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立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被告人罗永辉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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