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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振检公诉刑诉〔2018〕5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组-******-**-**,现住丹东市**家园****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2日经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委**组-**组****号**-**-**,现住丹东市振安区**号楼**。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4 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手机的微信帐号组建名为“丹东**”、“**水果店”的微信群并组织多人在微信群内进行投注“**快3”私彩,后按其微信玩家投注总金额的1.5%从上家获取提成返点。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拉人进微信群参与投注赌博,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多人在“丹东**”、“**水果店”的微信群内投注共计总额人民币56762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组织多人在“丹东**”、“**水果店”的微信群内投注共计总额人民币662406.73元,其中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的提成未结算,截止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梁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证人鲍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的供述;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有利

代理检察员:李晓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丹东市新城区**区**号楼**单元**,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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