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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4496,汉族,文盲,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康庄镇高桥村***号,住址同上,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分别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于2014年3月至2019年5月在聊城市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东昌府区多次盗窃,其中:

2018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在临清市刘垓子镇姜庄村村民徐**、李**家中盗窃电视机、衣物等物品,价值1100元。

2018年1月19日晚,在临清市魏湾镇丁马村村民张**、**家中盗窃现金、电动自行车、电视机等物品,价值8700元。

2014年12月25日3时许,在临清市魏湾镇十里井村村民刘**家中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价值800元。

2014年3月11日3时许,在临清市魏湾镇冯庄村村民杨**、王**、林**家中盗窃现金、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物品,价值9600元。

2019年5月28日19时许,在临清市魏湾镇薛王村村民王*家盗窃普洱茶等物品,经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4070元。

2019年5月24日晚,在东昌府区斗虎屯镇张李村村民武**、李**、王**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现金、电动自行车电瓶等物品,价值11490元。

2018年4月5日4时许,在高唐县清平镇马庄村村民马**、马**、马**、胡**家中盗窃电脑、电动三轮车等物品,价值11700元。

2019年3月11日3时许,在高唐县清平镇桑园村村民娄**、初**、葛**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瓶、现金等物品,价值7460元。

2019年2月27日1时许,在高唐县清平镇于庄村村民马**、于**家中盗窃电动二轮车电瓶、电视机、电动三轮车等物品,价值3130元。

2018年11月3日2时许,在高唐县清平镇刘海子村村民白**、刘**家中盗窃现金、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瓶、电视机等物品,价值5790元。

2019年5月3日晚,在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南王村村民孙**、张**、王**家中盗窃电动两轮车电瓶、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瓶、黄金项链等物品,价值3940元。

2019年2月26日,在茌平县洪屯镇碱王村村民谭**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现金等物品,价值2900元。

2015年3月20日,在茌平县菜屯镇杨槐村村民邱**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等物品,价值1700元。

2017年12月27日,在茌平县菜屯镇西海子村村民商**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现金等物品,价值4400元。

2018年3月14日,在茌平县肖庄镇八刘村村民陈**、刘**、刘**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两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瓶、现金等物品,价值2100元。

2018年9月9日,在茌平县肖庄镇田庄村村民田**、田**家中盗窃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瓶等物品,价值3000元。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91880元。2019年7月28日,高某某被公安机关转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销售票据、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员信息等; 2、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4、证人候某某、位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徐**、李**、张**、王**、刘**、杨**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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