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大十六湖村130号,住临沂市高新区**室,个体。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害人杨某某(女)、崔某某(女)、孙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史顺来等人为让自己的孩子在理想学校入学,各自找到周某某让其帮忙办理跨学区入学事宜,后周某某再次请托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且没有再次实际请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仍虚假承诺并虚构自己通过“张玲”等人办理的事实,多次从周某某处收取被害人“入学费用”共计107000元。在被害人的孩子未能如期入学的情况下,张某甲仍以各种虚假事由应付、拖延,直至2019年9月20日案发。案发后,被害人被骗钱款均由张某甲亲属和周某某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证人周某某、张立新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洪涛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75494****);
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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