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系白山市八道江区**煤矿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因涉嫌行贿,于2018年2月5日被白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行贿罪,经白山市浑江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21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战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2********,汉族,大学文化,系白山市浑江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因涉嫌行贿,于2018年1月5日被白山市监察委员会“两规”;因涉嫌行贿,于2018年3月1日,被白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行贿罪,经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3月21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白山市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战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8年8月5日、2018年9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0年10月,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为了能够判处缓刑,被告人某某和及其妻子战某找到时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某某(另处)帮忙办理,张某某通过时任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某某(另处)授意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对吕某某从轻处理,判处缓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召开审委会,将之前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的审委会决议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吕某某、战某为感谢张某某,于2011年年末(具体时间不详)送给张某某、周某某(另处)夫妇现金5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2年夏天(具体时间不详)以资助张某某儿子买车的名义,再次送给张某某、周某某夫妇感谢费现金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某、战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6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战某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告人吕某某、战某供述与辩解;
(三)证人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曹某某、张某甲、陈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战某无视国家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战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英琴
2018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白山市看守所;战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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