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住江西省**县**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4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0时33分,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赣F*****号小型越野客车由**高速公路从南城县前往抚州市,当经过**高速公路476KM+100M(**收费站)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敖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熊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卫华
检察官助理:吴赟娜子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补充材料贰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