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全,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花园商业街某某幢某某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14日被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从事林木砍伐,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14日在湖南省桂阳县被抓获。2020年4月21日被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某某(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与江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签订合作协议,拟在抚州市临川区**乡**村共同开发建设“**农业产业园·(抚州)**田园综合体产业示范园”项目,其中包括特色作物种植和道地中药材栽培及综合加工基地项目。2018年8月7日,广东公司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以下简称**)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建设**农业产业园·(**)红豆杉种苗示范基地(即广东公司与江西**合作建设的特色作物种植和道地中药材栽培及综合加工基地项目)。协议规定由**创建红豆杉产业培训基地并负责红豆杉种苗示范基地建设,该基地建设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管理。
2018年9月16日,**与被告人张某乙签订林木砍伐承包合同,拟砍伐某某乡某某村“某山”等山场的林木后种植红豆杉。合同约定由某景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张某乙负责雇请砍伐工砍伐林木装运销售。张某甲多次对张某乙慌称林木采伐手续正在办理中,让张某乙安排砍伐工上山砍伐。张某乙明知林木采伐手续尚未办好,仍雇请广西省、广东省等地的砍伐工砍伐“某山”等山场上的林木。
由于张某乙砍伐进度缓慢,2018年10月27日,某景将张某乙尚未砍伐的“某山”等山场林木承包给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砍伐。双方签订林木砍伐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景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熊某某等人负责雇请砍伐工砍伐林木装运销售。张某甲再次慌称林木采伐手续正在办理中,让熊某某等人安排砍伐工上山砍伐。熊某某明知林木采伐手续尚未办好,仍雇请江西省上饶市、四川省凉山州等地的砍伐工砍伐“某山”等山场的林木。
经鉴定,“某山”等山场被采伐的林木主要是湿地松、阔叶林(杂树)和零星的马尾松、杉树。采伐面积共349.4亩,折合活立木蓄积1113.426立方米,其中松树(湿地松、马尾松)折合活立木蓄积775.881立方米;阔叶林(杂树)折合活立木蓄积284.845立方米;杉树折合活立木蓄积52.7立方米。
上述1-21号被采伐面积小班中,1-6号小班系张某乙雇请砍伐工砍伐,采伐的面积153.1亩,折合活立木蓄积503.1立方米,其中松树(湿地松、马尾松)折合活立木蓄积227.2立方米;阔叶林(杂树)折合活立木蓄积223.2立方米;杉树折合活立木蓄积52.7立方米。
2020年1月12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4日,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砍伐承包合同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熊某某、刘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美君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抚州市南丰县看守所
公安侦查卷宗拾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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