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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检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011985********,回族,本科学历,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本市**家园*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4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与其朋友在临夏市**音乐餐吧喝酒,次日00时许,马某驾驶甘NM450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东路被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从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4月21日临夏市人民法院(2019)甘290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马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建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案卷一册;起诉意见书一份;起诉书十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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